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否有期限---?具體是多少?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驗收期限是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的水和---污染---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不超過12個月。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變動,企業應當怎么做?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天津環評價格,如發生重大變動,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天津環評驗收,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發生的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原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變動應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在項目運行過程中發生變動,且該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