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t.7過度充電38.3.4.7
a. 測試對象:表2對應編號的樣品;
b. 試驗前測量電壓并記錄;
c. 充電電流必須是制造商的max持續充電電流的兩倍。試驗的min電壓應為如下:
當制造商的充電電壓不超過18v時,試驗的min電壓應為電池組的max充電電壓2倍或為22v二者中的較小者。
當制造商的充電電壓超過18v時,宿遷鋰電池檢測,試驗的min電壓應為max充電電壓的1.2倍。
該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進行試驗的時間應為24 小時。
記錄充電電壓和試驗后電壓。
在過充電結束后觀察7天。
d. 判定要求:電池無解體、無起火,鋰電池電量檢測,即符合這一要求。
原電池
jis c 8512:2000鋰錳原電池
jis c 8513:2010鋰原電池安全標準
gb/t 8897.1-2013原電池.部分: 總則
gb/t 8897.2-2013原電池.第2部分: 外形尺寸和電性能要求
gb/t 8897.3-2013原電池?第3部分:手表電池
gb 8897.4-2008原電池.第4部分: 鋰電池的安全要求
gb 8897.5-2013原電池 第5部分:水溶液電解質電池的安全要求
gb 8897.5-2013gb 8897.5-2013
iec 60086-1:2014 bs en 60086-1:2011原電池.部分:總則
iec 60086-2:2014 bs en 60086-2:2011原電池-物理與電氣規范
iec 60086-3:2016 bs en 60086-3:2011原電池.-手表電池
iec 60086-4:2014原電池-鋰電池的安全標準
iec 60086-5:2011 bs en 60086-5:2011原電池-含電解液電池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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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檢測
un38.3第八修訂版與第七修訂版之間的差異
1、鋰電池部分的試驗項目、試驗要求及判定條件等均未發生變化。
2、un38.3第八修訂版增加了鈉離子電池的測試條款,具體測試項目的樣品數量及荷電狀態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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